留置担保合同内容有哪些,签订留置担保合同的注意事项
一、留置担保合同内容有哪些
留置担保合同具体内容有哪些:
1、留置物与债权相当。
合同中应明确留置与债权相当数额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。所谓相当,就是与债权份额差不多的财产,不能超过债权很多。但对于不能分割的整体物,则即使相差很大,也可以留置。运输合同中也是这样,一批货物可能价值百万元,而运输费用可能就是几千元。因此,要留置货物支付运费的担保,如果是可分物的话,则应留置与运费相当部分的财产;如果是不可分物,可以整体留置,也可能要求收货人提供其他担保。收货人提供其他担保后,运输企业应当办理交付手续,不应再留置货物。
2、留置担保的范围有限制。
留置担保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;利息;违约金、损害赔偿金;留置物保管费;实现留置权的费用。合同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责任范围。
3、留置权消灭条件。
留置权消灭主要与债权相关,债权消灭,则留置权消灭。例如,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,则债权人就不存在再留置加工物、运输物和保管的物的问题。同时如果债务人另行提供其他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,留置权也消灭。
二、签订留置担保合同的注意事项
留置权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,因此签订留置担保合同是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,对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事项加以具体细化。签订留置担保合同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多加注意:
1、留置担保合同的主合同的债务情况
主合同中的主债务具体情况,关乎留置权的实现。因此我们必须详尽的罗列出该债务的情况,主合同债务主要包括:①主债务的种类、②数量、③质量规格、④履约期限等。
2、明确留置担保合同中留置财产的价值
留置担保合同中的留置物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。留置物的状态通常存在两种情形:可分物和不可分物。对于不可分物,通常的做法是对该不可分物整体留置。
注意留置该财产所产生的其他费用,如:在承运合同中,留置物是承运人承运的货物,那么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包括未支付的运费、保管费用、其他运输费用等。
当留置财产的价值多于全部债务时,留置担保合同留置权人应当将剩余款项退还给债务人。
3、留置担保合同留置担保的范围
根据《担保法》第八十三条规定,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①主债权及利息、②违约金、③损害赔偿金、④留置物保管费用、⑤实现留置权的费用。
对于这些事项,当事人需要依照实际情况将数额罗列详尽,避免使用“大概、左右”等约数。
4、留置担保合同留置担保的期限
根据《担保法》第八十七条规定,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留置担保合同中约定,债权人留置财产后,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。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留置担保合同中未约定的,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,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,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。
注意:留置担保合同中对于给予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,不得少于两个月。
5、明确留置担保合同违约责任
(1)留置担保合同中,应当明确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保管义务,由此而产生的损害责任由留置权人承担,当事人可自主约定责任的承担方式,如赔偿款项、原物返还等。
(2)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的,留置权人可根据相关法律及留置担保合同约定处置留置物,如留置物折价,拍卖、变卖留置物。
综上,留置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,其主要作用就是督促债务人履行主债务。我们要注意对主合同履行期限和留置担保合同生效期限的明确。
留置担保合同具体内容有哪些:
1、留置物与债权相当。
合同中应明确留置与债权相当数额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。所谓相当,就是与债权份额差不多的财产,不能超过债权很多。但对于不能分割的整体物,则即使相差很大,也可以留置。运输合同中也是这样,一批货物可能价值百万元,而运输费用可能就是几千元。因此,要留置货物支付运费的担保,如果是可分物的话,则应留置与运费相当部分的财产;如果是不可分物,可以整体留置,也可能要求收货人提供其他担保。收货人提供其他担保后,运输企业应当办理交付手续,不应再留置货物。
2、留置担保的范围有限制。
留置担保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;利息;违约金、损害赔偿金;留置物保管费;实现留置权的费用。合同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责任范围。
3、留置权消灭条件。
留置权消灭主要与债权相关,债权消灭,则留置权消灭。例如,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,则债权人就不存在再留置加工物、运输物和保管的物的问题。同时如果债务人另行提供其他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,留置权也消灭。
二、签订留置担保合同的注意事项
留置权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,因此签订留置担保合同是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,对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事项加以具体细化。签订留置担保合同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多加注意:
1、留置担保合同的主合同的债务情况
主合同中的主债务具体情况,关乎留置权的实现。因此我们必须详尽的罗列出该债务的情况,主合同债务主要包括:①主债务的种类、②数量、③质量规格、④履约期限等。
2、明确留置担保合同中留置财产的价值
留置担保合同中的留置物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。留置物的状态通常存在两种情形:可分物和不可分物。对于不可分物,通常的做法是对该不可分物整体留置。
注意留置该财产所产生的其他费用,如:在承运合同中,留置物是承运人承运的货物,那么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包括未支付的运费、保管费用、其他运输费用等。
当留置财产的价值多于全部债务时,留置担保合同留置权人应当将剩余款项退还给债务人。
3、留置担保合同留置担保的范围
根据《担保法》第八十三条规定,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①主债权及利息、②违约金、③损害赔偿金、④留置物保管费用、⑤实现留置权的费用。
对于这些事项,当事人需要依照实际情况将数额罗列详尽,避免使用“大概、左右”等约数。
4、留置担保合同留置担保的期限
根据《担保法》第八十七条规定,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留置担保合同中约定,债权人留置财产后,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。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留置担保合同中未约定的,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,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,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。
注意:留置担保合同中对于给予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,不得少于两个月。
5、明确留置担保合同违约责任
(1)留置担保合同中,应当明确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保管义务,由此而产生的损害责任由留置权人承担,当事人可自主约定责任的承担方式,如赔偿款项、原物返还等。
(2)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的,留置权人可根据相关法律及留置担保合同约定处置留置物,如留置物折价,拍卖、变卖留置物。
综上,留置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,其主要作用就是督促债务人履行主债务。我们要注意对主合同履行期限和留置担保合同生效期限的明确。